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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文身“刺痛”

更新时间:2022-06-09 20:26:13 点击:目前没有统计

  作者:史洪举

  2022年6月6日,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》,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。《办法》规定,任何企业、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,不得胁迫、引诱、教唆未成年人文身。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,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  近年来,文身成了很多年轻人的时尚,甚至出现低龄化现象,特别是一些在校生或未成年人也加入了文身大军。对于心智尚未成熟,是非判断能力较差,好奇心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,文身不仅伤害身体,也会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

 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,文身属于特殊癖好,且成为很多行业的禁止性入职门槛。如入伍、公职人员招录、警察招录等多数行业都限制招录文身人员。所以,在文身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背景下,任何人都不应该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。

  而且,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。如2020年10月份修订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增加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,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文身显然是不利于未成年人,甚至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,故有理由予以禁止。

  梳理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》可知,该规定几乎赋予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文身的主管部门相关权力,并规定其相关义务。如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(含医疗美容机构)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,应当要求相关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中明确标注“除面向未成年人”字样。检察机关则可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。

 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、各领域、各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。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,既具有合理性,也具有必要性,更具有紧迫性。故相关部门理当积极作为,充分发挥自身职责,彻底有效清理面向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,进而保护未成年人自觉远离文身,免遭文身伤害。(史洪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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